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皖价电〔2008〕66号)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我省合肥市场90#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6355 元,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5745元;省内其它市场90#乙醇汽油调整为每吨6377元,0#柴油调整为每吨5767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确定,具体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用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具体见附件2。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取消汽、柴油清净剂加价政策。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六、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在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出台时,要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加强汽、柴油价格下调后的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