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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文件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文件的函
(皖价行费字[1999]302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将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文件试行标准转成正式标准的函》(皖司函[1999]07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行费字[1997]344号文件核定的《安徽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对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将本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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