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物价局、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办《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4、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

  (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各开发建设单位为相关部门代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时取得收费部门的书面委托并使用委托收费部门的收费票据,并告知业主,方可代收有关费用。可以代收费的主要项目有采暖费、电费储蓄、水费储蓄、煤气费储蓄、有线电视安装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按规定能计入房价的要计入房价,不能计入房价的,必须坚持业主自愿原则,在签订售房合同中事先与购房者进行约定,如对业主装修时的电梯运料、物业小区建筑垃圾清运(非物业小区按鞍政发[1994]22号执行)、车辆停放等入住环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协议,使购房者明确进户时还要交纳的费用。否则,严禁收费。

  (四)不准收取的费用。开发建设成本中应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并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严禁借住户入住之机,以任何名目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准向住户收取代办产权证费、代办土地证费、电梯安装费、门牌费、防盗门费、可视对讲系统费、测绘费、合同书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装修管理费、煤气管网费、电增容费、漏电保护器费、通信设施费、煤气报警器费、电表费、水表费、煤气表费、邮寄投递箱、楼道灯安装等价外费用。

  二、新建住宅入住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住宅的预算或决算成本、房产部门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报市(县)物价部门审核。

  三、收费单位按规定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四、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入住环节收费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必要时降低开发建设单位信誉等级,切实把新建房屋入住环节收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鞍价发[2005]7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六、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如省有规定,以省规定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