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办《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
(鞍价发[2007]63号 2007年4月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新建住宅面积的增加,居民住宅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房改造的回迁住宅)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其他部门征收部分建设费用、配套费用和未经批准的其它费用,对此群众反映很大。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管理,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对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为非法收费。
(一)按政策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
1、前期物业收费。按照《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第144号政府令)和“《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应与购房者直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2、采暖费收缴。按照《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2003年第136号令)第
十三条“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代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和《
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149号令)的规定执行。
3、收取租金。按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第
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租金标准按市政府文件执行,由管房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