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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按停放时段不同分别计费或按区域差别分别计费等办法。繁华地段、闹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地段停车场收费标准,其中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当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车停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缓解交通压力。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别为小时、次(白天6小时内,超过6小时按一天计算)、天(七点至二十一点)、夜(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或年。

  第十三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场服务。

  除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允许停放并收费的场所以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对即停即走的机动车也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进入各类停车场停放实行免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经营者应持批准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投诉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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