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县(市)、区的室内专用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可以不收费,如需收费,可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或调整,但应在实施收费之前严格按规定手续向物价部门备案。
(二)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住宅区配套、商品集散市场停车场、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场地、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停车场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制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办公所在地配套专用停车场不得收费。
第七条 交通肇事、违章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备案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四) 经营者申请备案的收费标准;
(五)经营停车场规范性管理制度或公约;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经营者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四)停车场的经营成本、相关费用及盈利情况;
(五)经营停车场规范性管理制度或公约;
(六)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具体区域、交通状况、停车场的设施、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别制定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