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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鞍价发[2007]118号 2007年8月7日)


各(县)、区物价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以前各有关单位下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从本办法下发起一律作废,按新办法申报收费标准。

  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第156号市长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含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道路停车场(泊位)公共场地、街道社区)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的制定。具体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并委托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实施。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其收费项目统称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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