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实施全面指定交易后有关证券托管事项的通知

  除上述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会员未经投资者许可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提供投资者的证券余额、交易记录等其他资料。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 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投资人因证券帐户灭失或其他可能导致其证券持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而提出的证券帐户挂失申请:
  1、 认真审查挂失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明。
  2、 在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将该证券帐户所有的证券予以冻结。
  3、 在申请人提供由本公司代理机构开出相同证券帐户登记资料的新证券帐户后,为其办理证券转户。
  4、 在受理投资者转户并登记其证券明细帐户后,并于当日下午闭市前将变更情况传送本公司用于变更登记(传送方式另行通知)。
  5、 会员可办理投资者撤销挂失申请,但已办理证券转户手续的证券帐户不能撤销挂失。
  七、 司法机关因审理或执行案件需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证券帐户时,请会员协助执行时,会员应予以办理。会员在协助执行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单位介绍信、“协查冻结通知书”,并出示执行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证券帐户或证券,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除冻结,应由原冻结机关签发“解除冻结通知书”。
  八、 会员应按以下要求受理投资者因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扣划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扣划等引起的证券非交易过户。
  会员受理非交易过户后,应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及时上报本公司办理过户[详见上证中登(98)字第015号《关于申报证券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数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应对投资者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等原因而发生的证券过户按证券面值收取过户费,并按过户当日开盘价代扣代缴印花税。
  九、 会员在受理证券查询时不收取查询费,如要求复制查询资料可适当收费,但每页打印不得超过5元,每张软盘不得超过50元。
  券商受理公证机关公证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等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证券营业部应收取手续费、过户费和印花税。
  (1) 手续费:每笔收取10元。
  (2) 过户费:按证券面值向过出方和过入方各收取0.1%的过户费(个人帐户起点1元,机构帐户起点10元)。债券不收过户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