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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会员业务指南-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质押业务


  附件:

质押登记业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甲乙双方就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进行证券质押登记的有关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进行证券质押登记是指甲方同其对手方(如甲方为出质方,则其对手方为质权方;反之则相反。)通过乙方建立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下称PROP)终端发送、接收数据和有关固定格式文件的形式完成证券质押登记的方式。
  二、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进行证券质押登记是建立在甲乙双方自觉遵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基础之上。
  三、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务变化的需要,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并及时在乙方的网站上公布。甲方接受修改内容并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方同意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并确认乙方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向其发送证明的有效性。
  五、乙方统一设计和制定标准的电子数据文件格式,甲方在申报登记、变更登记、解除登记时均应采用符合乙方要求的文件格式。
  六、甲方用于质押登记的质物限于已在乙方登记的证券。质物品种可参照乙方的业务指南。
  七、甲方作为出质方可以以其自营证券,也可以代理其托管的客户以客户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申报,但其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及出质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八、采用电子数据文件形式进行证券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是甲方及其对手方建立PROP 终端,向乙方发送有关数据和电子文件。甲方及其对手方发送的电子数据文件要素完全一致的,乙方自动进行质押登记、质押变更登记的处理。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时由质权方单方面申报。
  九、乙方通过电子数据文件向甲方反馈质押业务办理情况。对于办理完成的质押业务,甲方可通过PROP 的相应模块打印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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