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制度。强化规范性文化审查和备案制度,从2009年起,各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直属部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前将规范性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切实执行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制度要求。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媒体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对现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军备案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加快推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组建,并尽快开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所有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申领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其他执法证件的,由持证机关按规定统一报送本级政府备案。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的审核,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2号)和《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54号),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
要认真做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省编办《关于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粤机编办[2007]415号),健全县级政府、市直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各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重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