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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物价局、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办<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3日)废止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价发[2005]70号 2005年04月05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
  商品房价格管理历来是政府群众比较关切的问题。对此,市物价局等4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鞍山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暂行规则》的通知”(鞍价发[2003]193号),对其价格管理进行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对商品房销售中的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一是商品房销售价格涨幅过高,而且随意性大;二是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向业主收取折扒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单元对讲防盗门费、煤气报警器费,代收水、电、气等费用。三是重复收取维修基金等不合理收费。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价格管理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现就完善商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不合法收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变相收取任何住房建设费用。”据此,按有关规定,有的收费项目能进成本的应进成本,严禁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时,未经购房者同意向购房者收取折扒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单元对讲防盗门费、对讲防盗系统维护费、监控设施费、门牌号费、煤气报警器费、内部安装电话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装修管理费,代收煤、水、电费等或其它价外费用。
  二、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将房屋座落、户型平面图、面积、销售价格、附属设施及其他合理收费项目向购房者公示;具体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格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价发[2004]89号)执行。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对房地产开发单位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乱加价和价格欺诈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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