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规划及工程设计、施工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费用,以及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收费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指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照明、排污、排洪、消防、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经政府批准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非机动车车棚、公厕等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五)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费: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宣传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营销费等。
(六)贷款利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润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九)利润:按价格构成的1-4项之和计算。国家规定利率的,按规定利率计算。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成本: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屋,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以照价格管理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未经价格核准的商品住房,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未经批准,销售商品住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必须按国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必须向购房者公开标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点挂牌或以售房说明书等形式显示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