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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鞍价发[2002]202号 2002年11月13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行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了省《关于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鞍价发【2004】167号)。根据各学校上报意见,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今秋择校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经调查市内五所重点高中的均生成本和学校的发展,今年暂按3万(三 年)执行。
  执行时间:2004-2005学年度。
  二、海城、台安、岫岩重点高中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确因办学成本高,办学条件好,可上浮不超过20%。具体由县(市)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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