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鞍价发[2004]164号 2004年9月7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市(含县城所在地镇)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50元。
二、以融资(非政府投资)方式改造、建设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应报市、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民办学校住宿收费标准,应报市、县(市)物价部门批准。
三、已经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应按批准后的住宿收费标准,多退少补或抵缴“一费制”或学费等收费。
四、县级物价部门在核定当地学校收费标准时,不得超过市区同类型学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