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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7〕13号)


  为了保证我市东部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冬季供热需要,市人民政府现决定对供热管网落地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根据《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工程的范围:二道区东平路的乐群街至伊通河段,道路中心线两侧共20米范围内。

  三、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工程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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