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伊通河城区上段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建筑物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7〕14号)
为了确保城市汛期安全,改善河道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实施伊通河城区上段风光带建设工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长春大桥至黑嘴子桥之间河道及规划确定的两堤背水面堤脚线外绿化带以内区域。
三、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拆迁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拆迁通告为准。
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迁期限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四、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搬迁完毕。
五、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地上、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伊通河改造及风光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后果自负。
七、在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需预埋和拟修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计划、技术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同时抄送市伊通河改造及风光带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风光带建设工程范围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有关手续。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