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25号) 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l 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次

准驾车型

收费标准

备注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

未使用计算机自动系控系统

桩考

其他项目

桩考

其他项目

 

汽车类A?、A?、A?、B?、B?、C?、C?、C?、M 、N、P

 

 

 

 

 

40

 

 

 

 

 

 

 

 

180

 

 

 

 

 

 

 

 

260

 

 

 

 

 

 

 

 

100

 

 

 

 

 

 

 

 

160

 

 

 

 

 

 

 

 

80

 

 

 

 

 

各科考试内容、考试项目及合格标准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规定执行。

 

 

 

三轮车C?、摩托车(D、E、F)

 

40

 

 

120

 

 

180

 

 

60

 

 

80

 

 

6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