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7]145号 2007年12月4日)
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公交函[2007]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现就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按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规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项目的要求,重新核定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增驾考试费,按增驾类别和考试科目,参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表列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机动车驾驶人考验场建设的实际和各科使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考试的应用程度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核定本地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二、各科考试不合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需再申请考试的,按该科收费标准50%收取。
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况的,补考或者重新预约考试时不再进行桩考考试,也不得收取桩考补考费用。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保持成绩期间,不得另行考试并收费。
三、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25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