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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城际铁路、哈大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段及“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城际铁路、哈大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段及“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7〕15号)


  为构建高效快捷、节能环保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实施“长(春)吉(林)城际铁路、哈(尔滨)大(连)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段及“哈(尔滨)大(连)客运铁路长春联络线”建设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工程的范围:

  (一)长吉城际铁路:长春火车站至二道区五一水库,铁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9至88米范围内;

  (二)哈大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方正村至宽城区隆北村,铁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9至250米范围内;

  (三)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一线:长春火车站至长春规划西客站,铁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8至52米范围内;

  (四)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二线:基隆街至长春规划崔家营子站,铁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18至52米范围内。

  三、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属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限期内搬迁完毕。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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