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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5、公厕内配备免费手纸;

  6、搬运行包的推车不少于5辆;

  7、配备各类型号手机充电器;

  8、有自动扶梯(视站内购票、候车休息需要确定)。

  第八条 被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客运站要求变更收取标准时,应当重新履行收取旅客站务费批准手续。

  第九条 被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续收取旅客站务费有效期时,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

  省运管局应当根据客运站的申请,在该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有效期满前会省物价局商定,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客运站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客运站进行处理后,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逐级抄报省运管局和省物价局。

  第十一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客运站存在降低收费条件等违规事实可以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尽快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核实查处。

  第十二条 经监督检查或者被举报后核实确实存在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要限期整改。15日内不达标的,视为整改一次,并必须在30日内达标。

  第十三条 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客运站因不可抗力,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条件时,应公示原因,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 在整改期间,对情节严重的汽车客运站,必须停止其继续收取旅客站务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资格:

  (一)被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客运站的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经监督检查或者被举报后核实,确实存在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且在30日内整改不达标或者不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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