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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3、在售票厅门口或者候车室内,悬挂汽车客运站站级牌等;

  4、在进站口处统一设置站内平面指示图或触摸屏,使用统一的服务标志指示牌,并在醒目位置设置;

  5、设置重点旅客候车室(有专职服务员、软座椅、婴儿床等)和重点旅客优先乘车检票口、盥洗室、吸烟室、值班站长室、投诉举报电话、服务台、公示板、留言板、旅客意见箱、意见簿等;

  6、站务人员(含商场服务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

  7、候车座椅满足实际需要;

  8、发车站位安装雨搭;

  9、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对进站行包进行安全检查;

  10、在售票厅内公布站发车辆班次表、票价表和本地铁路、民航班次时刻表;

  11、近一年内未出现乱收费的投诉举报;

  12、设有微机售票、检票系统;配备电视导乘、电子条屏装置和电视、空调、公用电话等设备;

  13、候车室内温度:冬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不低于16℃,夏季(当年4月至10月)不高于28℃。候车厅合适位置悬挂室内温度计(表);

  14、设置治安保卫部门和人员;

  15、售票口、检票口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二)一级客运站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厕所配备残疾人专用设施;

  2、重点旅客候车室内婴儿床不少于3张,残疾人推车不少于1台,29寸电视机不少于1台。

  3、候车厅内供旅客使用的29寸以上电视机不少于5台。

  4、具备大屏幕显示装置。

  (三)二级客运站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旅客候车室内婴儿床不少于2张,残疾人推车不少于1台。

  2、候车厅内供旅客使用的29寸以上电视机不少于3台。

  具备上述条件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经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批准,可以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0.50元的旅客站务费。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客运站,经批准,可以按照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1.00元的站务费。

  1、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使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进行广播;

  3、服务台服务人员必须掌握日常简单的英语听说能力;

  4、安排专人为候车旅客免费送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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