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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交运发[2005]85号 2005年4月13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辽宁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提高客运站经营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一、二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客运站务费的审批机关为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具体实施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负责。

  第四条 申请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汽车客运站应当向当地市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㈠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

  ㈡汽车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㈢汽车客运站站级批复文件。

  资料齐全的,经市交通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

  第五条 省运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会省物价局共同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交通厅会省物价局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收取站务费的书面决定(签发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准予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汽车客运站,应当自收取旅客站务费之日起在站内售票厅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申请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起汽车客运站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

  2、站级经过正式核定,具备一、二级客运站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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