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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收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交运发[2006]84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7号)精神,做好道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县内始发的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核定工作由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辖市区内(含有县无城的县)始发的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核定工作由市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收取标准

  为了便于操作,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可在辽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的基础上,以0.5元为一个档,不足0.5元可按0.5元收取;超过0.5元可按0.5元进位,具体由各市县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工作程序

  1、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核定所属的每条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并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油附加费标准,确定燃油附加费收取数额。

  2、考虑到燃油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今后核定或者调整燃油附加费时,不再重新换发票价表。而是在票价表之外,由各市、县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以函的形式进行核定(式样见附件一),并印发给相关的班车客运经营者,由客运经营者持收取燃油附加费核定函到客运站办理相关售票手续,并分别贴在客运站售票处和车内。

  3、客运站收到班车客运经营者的收取燃油附加费核定函后,要及时调整售票程序,并在6月1日前完成调整售票程序,修改票面内容,增加燃油附加费栏目,实现独立于票款之外的微机直接打印燃油附加费数额的功能。暂时调整微机售票程序有困难或者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可将燃油附加费计入票价款额中,但不得对燃油附加费收入部分收取客运代理费。

  四、其他要求

  本次燃油附加费调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并且涉及道路客运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带来成本增加影响的及时化解问题。各市、县交通部门,特别是具体负责燃油附加费核定工作的运管机构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尽快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同时,要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各县运管所要将所核定的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核定结果以汇总表(附件二)形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运输(客运)管理处备案;市运输(客运)管理处要在核定完燃油附加费后5日内,将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核定结果以汇总表形式报省物价局、省运输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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