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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节能办贵阳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重点监控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31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各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市、县)评估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重点监控企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任何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或以扩大规模为主的改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五)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重点监控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并抄送所在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

  (六)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以上考核奖惩从2008年度开始。

  附件: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2.市重点监控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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