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许可证办负责对本市辖区内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和区、县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生产许可证的无证查处的具体实施。
2、无证查处的依据为《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查处公告和获证企业名录公告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无证产品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且已经公告发(换)证结束后,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产品。
4、无证查处有下列情形者,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生产销售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无证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农药、化肥、婴幼儿奶粉、白酒、建材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
(3)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
(4)违反许可证有关规定,涂改、转让、伪造、冒用许可证的;
5、许可证无证查处按集中查处和日常查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集中查处由市许可证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查处公告和专项整治文件的要求及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统一部署开展。
(1)各执法单位根据市许可证办布置的集中查处要求确定涉嫌无证企业名单并按统一部署开展无证查处工作。
(2)各执法单位应在集中查处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汇总表(见附表6),做好工作小结后报送市许可证办。
7、日常查处由各执法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行为后随时依法进行。
(1)各执法单位在发现案源后应对案件进行了解和调查,及时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2)各执法单位对涉嫌无证生产和销售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封、调查取证、定案处理、结案上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