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生产的产品风险性较大的、直接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及有过制假售假或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的、许可证审查时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复查合格、上年度年审复查合格的企业、获证产品在国家及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实施重点日常监控。
(2)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对本辖区内未列入重点日常监控名单的获证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巡查,确保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3)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制订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市许可证办备案。
2、 日常监督检查应由具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质的人员参加。
3、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等情况。
4、 日常巡查每年2次,重点日常监控每年4次。
5、 有下列情形者,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按相关条款处理。
(1) 企业存在不符合《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合格判定准则;
(2) 企业获证后擅自改变生产条件或降低产品标准的;
(3) 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变更名称、获证产品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 企业获证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
(5) 企业获证后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6、 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做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7日内发出不合格通知书至企业(见附表3),企业应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后重新接受复查。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区、县质量技监局应报市许可证办,由市许可证办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
7、 对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企业按不合格处理。
8、 日常监督检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见附表4、附表5),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9、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每年度的1月上旬以书面形式向市许可证办上报上年度的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七条 无证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