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依据为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申报表,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严重不合格项及企业自查项目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同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
(1) 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
(2)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可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不合格。
7、有下列情形者,为企业年审不合格,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按相关条款处理。
(1)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存在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合格判定准则;
(2) 企业获证后擅自降低产品标准的;
(3) 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企业获证产品增加单元、扩增规格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 企业获证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
(5) 企业获证后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或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6) 其他违反许可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对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审或虚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的获证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9、对年审合格的获证企业,市许可证办将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合格意见。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市许可证办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通知至企业(见附表2),企业应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后重新申报年审,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复审,将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对年审复查仍不合格者,由市许可证办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
10、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应于每年度的1月上旬以书面形式向市许可证办上报上年度的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总结。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
1、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按照经常巡查及重点企业(产品)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