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许可证办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等各项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各项证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1、年审工作由市许可证办统一组织,授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1) 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并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2)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质的人员担任,现场检查企业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10% 以内。
2、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获证企业,应当自市质量技监局发布年审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三份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 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并提出列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报市许可证办审核批准,由市许可证办报全许办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列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对象:
(1)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
(2)获证产品在国家及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
(3)企业自查申报的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4)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
4、对列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企业,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将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5、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应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对列入生产条件现场检查的企业作出审核结论,报市许可证办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