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许[2004]第29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号),严格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加大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市许可证办公室起草制定了《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促进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遏止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效,根据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19号令《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许办)文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市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特制订上海市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本市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
《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承担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配合市许可证办开展各项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