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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海曙、江东、江北区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商业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评估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为50%,100万元到200万元(含 200万元)部分为40%,200万元到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为30%,3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为10%;办公用房增加比例的标准为10%。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3.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评估金额,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并结算被拆迁房屋和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评估金额超过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评估金额的80%结算差价。
  (五)拆迁工业及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按本规定第(四)条第1款规定办理。
  (2)海曙、江东、江北区的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再增加10%的拆迁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拆迁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规定。
  (3)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可由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补偿后的生产设施、设备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自行处置生产设施、设备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40%予以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拆迁人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供被拆迁人调产安置。调产安置用房或安置土地可以通过购买市场存量工业用房、工业用地或参与工业用地竞买等途径取得。
  (2)拆迁人提供调产安置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
  (3)拆迁人提供安置土地的,被拆迁房屋的土地和安置土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结算差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所需用房。
  (4)工业非住宅用房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需搬迁的,其搬迁的费用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拆迁人予以补偿。
  3.有条件的区块改造拆迁项目,工业非住宅拆迁可以采用折换商务办公用房的安置方式。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每亩换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换取同一区块的商务办公用房,所换取的商务办公用房按重置价格购买。其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的补偿按本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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