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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用房拆迁补偿
  (一)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可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场价评估金额=[评估比准价格×(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钢混二等住房重置价格+被拆迁住房(直接安置住房)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其中层次差价率、朝向差价率、重置价格、成新率、附属物的评估仍按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下述二个价格从高确定:(1)核发拆迁许可证之月与被拆迁房屋同类地段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的价格。
  海曙、江东、江北区(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除外,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市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包括慈城镇、洪塘和庄桥街道,下同)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当地价格、国土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的价格为准,其他各区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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