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6〕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7号)第二条“对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
四条第五款“企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的规定,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