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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实行资格审查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和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情况;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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