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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
  (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
  (一)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三)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的;
  (六)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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