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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八)年经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编号;
  (二)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和目标要求;
  (四)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六)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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