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3月2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管理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经贸、建设、水务、交通、教育、国土、信息产业、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土地开发整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