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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检查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促使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县级安监部门除按规定实行备案外,要在事故批复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安监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监、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要加强安监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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