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立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对其依法作出处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等进行严格审查;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同时函告同级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业户,企业所在地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应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