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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旧区改造规划要结合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
  (十一)拓宽创业经营场所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农委等)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者能力
  (十二)建立系统化的创业教育体系。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优化创业能力提升模式。进一步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探索推行“素质测评、理论培训、模拟运作、创业见习”的创业能力提升模式。进一步强化创业见习,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完善创业培训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行业协会、专家团体等专业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引导扶持作用,凡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费用补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降低初创期创业成本,大力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要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青年及大学生、失业人员以及郊区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失业人员、残疾人创办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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