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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8〕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
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下放区域性水价管理权限,远城区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合理制定本区供水价格。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
  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对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使用自来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大力推行再生水,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公共事业附加费。按照低于现行自来水分类价格的原则,由各区合理制定再生水价格。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回用的再生水不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健全水环境价格补偿机制,保护水环境。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水环境价格补偿机制,尽快把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积极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计费的办法,实行差别定价,重点提高工业污水、特别是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所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经过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费可适当减免;对达到排放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而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对社会单位自建污水处理厂,由相关部门给予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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