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应根据需要逐步从现有1000万元增加到按2000万元的规模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尽快完善《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对担保机构当年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2%以内的比例分类予以担保风险补偿。对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担保风险补偿比例。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继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建立联动评审机制,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对单笔担保贷款实行银保风险比例分担办法。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下浮。
  六、为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工商、质监、人行、税务、国土房产、统计、海关等部门应准予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市金融办要会同市财政、地税、国税、工商、国土房产、公安、司法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研究制定担保机构代偿后债权和银行抵债资产变卖、转让处置的办法,简化程序,减免规费,降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资产保全成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