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本市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资料提供等内容。
本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对于特殊工程,由于本地区技术力量不足确需由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设局登记认可后方可委托外市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三、审查范围及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应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否有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和计算书;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图章和签字是否真实;
(五)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资质承接业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收费
审查机构应依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审查时限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特级和一级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所称审查时限,是指审查机构从审查资料收件之日起至发出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不含设计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六、审查项目管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应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加盖审图章。
项目审结后审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报送工程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