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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建技[2007]50号)


各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现状,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及加强全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体现施工图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审查机构的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规模的办公服务场所,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本市审查机构数量由市建设局会同区建设局根据本市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新增审查机构申请审查资格应由市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并依照有关程序上报省建设厅认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必须与审查机构(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不得在审查机构兼职或参股。

  审查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审查业务管理

  审查机构必须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越级和超范围审查。本市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审查项目由工程项目报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存在偏袒任何一家审查机构现象,经查实如有违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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