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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2)单位公厕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扫、消毒、保洁的,按以下标准收取公厕代扫、消毒、保洁费:一类公厕每蹲每年1626元、二类公厕每蹲每年813元、三类公厕每蹲每年701元、旱式公厕每蹲每年442元,简易公厕每蹲每年399元。
  第六条 对应当征收垃圾处理费或收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以上未涵盖的,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减(免)收取范围:
  (一)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二)持有政府特困卡的低收入居民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和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实行收费免收政策。
  (三)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九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收费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含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住户)委托市供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水费时代收。
  (二)机关、事业和团体等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在拨付经费中统一代扣。
  (三)单位和个人的汽车(含营运车辆)在车辆年检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设置的“城管窗口”收取。
  (四)建筑施工工程、房屋装饰或修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办事大厅服务窗口收取。
  (五)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
  第十条 以上未涵盖的法人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统一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代收。
  第十一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由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派人上门催缴,并做好记录;对三次上门催缴仍不交纳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书》。
  第十二条 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或卫生服务费的法人和个人,在接到《催缴通知书》后,应在五天内,可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交费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说明原因或说明的原因未经采纳、又不交费的,由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下达《缴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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