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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一)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
  (1)居民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元)。
  (2)暂住人员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卫生服务费3元)。
  2、单位
  (1)机关、事业、社会团体、驻抚部队等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单位负担。
  (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不含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业主负担。
  3、店面
  (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2)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设置的经营床位的60%核定,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上的,按每床位每月25元收取;床位价格在1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0元收取。
  (3)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洗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4)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按每摊位每月15元收取,饮食、蔬菜、水果按每摊位每月12元收取,其它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4、车辆及停车场、点
  (1)本辖区内所属机动车(单位和个人,含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10元;客车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公交车按每辆每月5元收取;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5元。
  (2)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的垃圾处理费。
  (二)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
  1、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门前代扫的,按4元/平方米·年计收代扫费。
  2、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扫楼道及上门收集袋装垃圾的,根据服务内容进行协商收取费用。
  3、厕所、化(储)粪池、垃圾通道清理、疏通费;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的厕所、化(储)粪池,凡委托抚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清理、疏通的,按60-70元/立方米计收服务费(包清包通)。
  4、公厕收费
  (1)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在保持清洁卫生、无蝇、无臭、无蛆、无尿碱条件的,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类0.5元/人·次、二类0.3元/人·次、三类0.2元/人·次。不符合上述条件标准的公厕不得收费;车站内的候车室、风景游览点、批发市场内及公园内的公厕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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