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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和个体户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实行额度控制,采取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未经交通部门批准或未取得有偿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交警部门不得办理挂牌手续。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是:

  (一)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核发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租价标准。

  (四)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价器的安装和定期检定工作。

  (五)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八)处理乘客的投诉,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九)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征收运输管理费。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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