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2年6月5日 抚府发〔200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变更管理
第四章 车辆
第五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六章 价格与票证
第七章 站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交通部关于《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客运汽车,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营运方式,包括计程出租汽车,计时出租汽车,宾馆自用出租汽车和租赁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专营、兼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及所辖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临川区范围出租汽车客运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管理。
第五条 公安、建设、稽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财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