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市 长
二○○四年七月三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