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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抚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市 长
二○○四年七月三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规范性文件令(文)号说  明
1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第4号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且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 〔2002〕18号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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