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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统一征地暂行规定


  附表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统一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限额表

  单位:亩、万元

地类

金额

备注

水田

0.4-0.7

商品菜地

0.5-0.8

精养鱼塘

0.5-0.8

一般鱼塘

0.4-0.5

其他水塘

0.2-0.4

果园

幼树期

0.15-0.2

产果期

0.3-0.5

盛产期

0.5-0.8

经济林

0.2-0.35

其它林地

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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