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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全面推行证券公司法人代理开户业务的通知

  附件二:甲方授权开户证券营业部
  附件三:证券公司内部网络适用性说明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000年3月3日

  附件一:
  证券帐户开户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为加强对上海证券市场证券帐户开户的管理,规范证券帐户开户行为,维护证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帐户开户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是上海证券市场证券帐户开户的组织、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检查甲方的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的证券帐户开户机构,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操作细则》的规定,在乙方规定范围内从事上海证券市场的证券帐户开户业务。
  第三条 甲方应严格内部管理,对其授权的各开户网点的业务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发送开户业务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五条 甲方按规定收取开户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六条 甲方按下列标准提取证券帐户开户手续费用:个人帐户10元;机构帐户50元;基金帐户5元。
  第七条 开户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乙方通过甲方各开户营业部的清算席位自动扣除乙方应收取的开户费用。
  第八条 甲方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负责证券帐户开户资料的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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